只有提前30天續繳第二個季度的房租,第一個季度的最后一個月才能正常居住,否則就是違約,需要立刻辦理。
大學生小孫交了第二個季度的房租,卻在第一季度期滿搬離時,被告知這筆錢退不回來了。
不提前一月續繳下個季度的房費要立刻搬離
讀大四的小孫今年7月找到一份實習,為了方便實習,她和朋友在公司附近的黃渠頭小區租下一間臥室,“租金一月1450元,我們只打算租一個季度(3個月),實習結束就搬走,去找下一份實習。但是中介的業務員說,合同只有一年期的,如果我們想中途退租,提前一個月跟他說明,他會幫我找轉租的租客,退租時給他付300元的轉租費即可。”
7月23日,小孫在租住的小區內,和陜西寶晶住房租賃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簽下電子合同。合同期限為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5日。
小孫沒想到,她實習期還沒結束,麻煩事兒就找上門了。9月28日下午,小孫接到了中介公司房管的電話,“房管說,我必須續繳下個季度的房租,否則屬于違約,需要立刻搬離,第三個月也不能住了。之后我去問業務員,他也是這套說辭??墒蔷驮趦商烨?,我已經按照業務員之前承諾的,提前告知他我會在一個季度期滿搬離,他還跟我承諾續繳租金后,如果找不到續租的租客,即使自己貼錢,也會把錢給我退回來。”
為了第三個月正常租住,小孫借錢繳納了下一個季度的房租和物管費,共計4575元。
這筆錢要不回來了
但小孫發現,之后再聯系該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所有人都說這筆錢不能退了。加上押金等費用,小孫要不回來的錢共計6150元。
小孫說:“10月中旬開始我就給這個業務員打電話,問他什么時候把退錢,他開始討價還價,問能不能少退一點,而且說最晚下個月退給我,我不同意。之后再聯系他,他就說不退了。”
10月19,小孫前往該公司,“公司的常經理說,一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業務員的口頭承諾不算數,這筆錢不退。”
小孫和該中介公司簽署的合同中有一則特別提示,其中規定:任何口頭承諾視為無效,合同簽定后,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小孫說,公司按照合同給她解釋,要退房的話,就按照違約處理,扣除200%違約金,即2個月的房租2900元?;蛘哂尚O自己尋找續租租客,和公司簽合同后,退回包括押金在內的剩余費用,但需扣除20%的變更手續費,即300元。
但小孫找不到續租的租客,她說,按照中介工作人員的教學,她無法在安居客軟件上發布租房信息,想要發布需要有房產證。
中介公司:不退款后又協商退款
11月1日上午,記者電話聯系到該張姓業務員,對方表示,自己已經離職,有問題找中介公司,他不會退這筆錢。
11月1日上午11時許,記者來到位于高新路上的高科大廈,陜西寶晶住房租賃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位于該大廈14層。工作人員說:“合同上寫得清清楚楚,任何口頭承諾視為無效,是你自己簽合同沒看清,相信了業務員的承諾,我們一切按照合同上的約定辦理。我們還專門招了解釋文書的業務員,簽合同的時候為什么不來公司簽,要在小區簽線上合同?”
至于為什么只有1年期的合同,該公司工作人員稱,公司和所有租戶,都只簽1年期的合同,租戶不愿意可以選擇不簽,這是一直以來的規定。
中午12時許,小孫稱,工作人員找她當面協商,最后決定扣除2個月的房租,由公司和小孫各承擔一半,再扣除因為延期退房產生的費用,共退給小孫4395元。“工作人員說財務下午才上班,這筆錢下班前退給我。”
11月1日下午1時許,小孫收到了退款共計4395元。
律師說法:
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律師朱長江表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該中介稱只和乙方簽訂年租合同,存在不合理性,租客有權拒絕。就該租賃合同而言,存在的不合理之處有:約定轉租后租客承擔月租金20%的變更手續費、約定房屋內的安全責任全部由租客承擔等。
朱長江說,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第五百零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可能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租客應當以按照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與有權出租的主體簽訂書面合同,避免口頭協議,避免輕信具體經辦人的口頭承諾,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與房東直接簽訂租賃合同,降低自身風險。(華商報記者 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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