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合發文,決定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一起來看↓
一、2022年8月1日起,在職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2〕64號)規定的標準執行(詳見附件1)。
(相關資料圖)
二、2022年7月1日起,寧波市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三屬”定期撫恤金、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補助金標準分別按本文件附件2、3、4規定的標準執行。自然增長機制調標額度低于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調標額度的,予以補足。
三、繼續保留2005年、2006年間在自然增長機制以外對抗戰時期入伍的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增發的1200元補助,解放戰爭時期入伍和建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無工作單位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增發的490元補助;繼續保留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間在自然增長機制以外對抗戰時期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每人每年增發的2400元補助,解放戰爭時期入伍和建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每人每年增發的1690元補助,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每人每年增發的1200元補助。
四、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參核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按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浙退役軍人廳發〔2022〕36號)規定的調標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1000元(詳見附件4)。
五、對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2〕64號)規定的標準,自2022年8月1日起,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54元。
六、自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部分優撫對象(簡稱自費參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起,按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浙退役軍人廳發〔2022〕36號)的標準執行(詳見附件5)。
七、自2022年8月1日起,農村“三老”人員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各地原有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八、此次調整定期撫恤補助標準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其中,中央和市財政承擔的補助經費另行下達。各地財政、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并將撫恤補助標準調整情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向優撫對象解釋清楚,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將撫恤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附件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22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附件2
寧波市無工作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護理費標準表
(執行時間: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單位:元/年
附件3
寧波市“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執行時間: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單位:元/年
附件4
寧波市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軍隊退役人員定期補助金標準表
(執行時間: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單位:元/年
附件5
自費參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表
(執行時間: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單位:元/年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