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州區人民法院首次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成功促成一起故意傷害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同時向公證機構出具賠償保證金提存領受決定書。
去年10月31日晚,陳某因與王某之間的情感糾紛開車前往王某家中要求與其見面,在多次敲門遭到拒絕后,陳某行至樓下將王某的電動車踹壞。王某的弟弟王某某見狀欲找陳某理論,陳某與王某某發生爭執并拉扯,在此過程中王某某被陳某用水果刀劃傷左手。經鑒定,王某某左手食指中節活動功能喪失,傷情為輕傷二級。案發后,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為王某某墊付了1.5萬元醫藥費并將賠償保證金10萬元提存至公證處。
在審理該起刑事案件時,承辦法官就王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達成和解協議:陳某同意賠償王某某損失共計13.5萬元,其中已支付醫療費1.5萬元,另提存10萬元在公證處同意由王某某領取,余款2萬元即時付清。協議簽訂后,陳某當即履行了賠償義務,王某某向陳某出具了諒解書,該起故意傷害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此了結。
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被害人既得到了經濟賠償,被告人亦給予了從輕處罰,有利于兼顧各方合法權益,積極促進刑事和解。該院將繼續深入研究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范圍、金額確定等關乎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持續優化該項制度的實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迸發出更大的司法活力,讓其成為維護和保障當事人權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有力舉措。(顏麗蔚)